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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

市档案局行政调解范围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6 12:18:00

(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三)制定行政调解工作标准,指导、监督、协调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四)对可能发生的重大行政争议、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预警;

(五)接受部门咨询,就有关行政争议的调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咨询服务;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