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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

市档案局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6 12:17:00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 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档案行政调解由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 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 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 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三) 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 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 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 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档案行政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 档案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 人各执一份,档案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调解协议签订后,是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其它行政机关终止相应 处理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档案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协议中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档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七)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行政调解时限由各行政调解机关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确定。

    对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司法程序解决,并及时与涉事地或部门沟通,做好稳控工作。

    (八)调解结果的回访。档案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