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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

市档案局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6 12:17:00
市档案局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2016/6/24 10:40:33

(一)依据职责受理行政调解,认真做好接待、来电接听、当事人纠纷受理登记等相关资料工作,并于当日报  送分管领导审阅;

(二)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三)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四)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五)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七)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八)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