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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须知

档案寄存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7 10:56:00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防止档案的散失和损毁,确保有价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丰富九江市档案局的馆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寄存范围是不属于市档案局接收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九江市档案局寄存档案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有偿服务和自愿寄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九江市档案局以规范的国家档案馆库房为客户提供最适宜的档案保管环境。同时提供如下服务项目:档案的整理、编目;档案的复制、修复;档案查询利用;档案业务咨询等。

  第五条:档案所 有者寄存档案应先提出申请并与九江市档案局签订寄存档案协议(档案寄存时间最低为一年),按收费标准激纳费用(破产企业寄存档案由破产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

  第六条: 寄存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局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为维护寄存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档案安全,借阅利用寄存档案需凭寄存者的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方可查阅。非寄存者查阅寄存档案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八条:未经档案寄存者同意,市档案局公布、复制、摘录或擅自对外提供利用所寄存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和《档案寄存协议书》要求赔偿。

  第九条: 档案寄存期满,寄存者如需继续寄存,应与本局重新签订协议,缴纳寄存费用;如不继续寄存,应填写档案资料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在交接双方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后取回档案。

  第十条:档案寄存期满6个月之后,寄存者不续签寄存协议,也不缴纳寄存费用,则视为寄存者放弃寄存档案的所有权,本局有权对其档案进行处置。

  破产企业档案寄存期满,本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鉴定,作出销毁或由本局永久保存的处理。

  第十一条:因市档案局管理不善造成寄存档案虫蛀、霉变、遗失,寄存者有权要求赔偿。但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档案的损毁,市档案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九江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