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档案馆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馆藏开放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公布开放档案资料。
(二)凡到市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的单位或公民,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须经市档案馆审查同意,否则,追究其责任,并停止其利用档案的权利。
(三)凡为专题研究或编史修志等需要大量借阅档案和复印档案材料数量很大的单位,必须将有关工作计划或提纲事先抄递本档案局,方予办理。
(四)利用者抄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五)凡国内各单位、公民和港、澳、台胞及侨胞利用档案和复印时,市档案馆按有关规定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