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不断丰富馆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收集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及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市档案馆应把收集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开展档案的收集工作。
三、九江市档案馆按下列范围收集档案。
(1)接收市级党政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的档案。
(2)接收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3)接收应进馆的撤销单位的档案资料。
(4)接收与征集市地方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资料。
(5)接收与征集各历史时期与九江市有关的不同版本的志书、图书、报刊和杂志等;
(6)接收与征集九江地区自然灾害、地质、水文、名胜古迹、风土民情、轶闻趣事等各种文物、书刊、图表、资料。
(7)接收向市档案馆捐赠或寄存的档案、资料。
(8)接收本行政区域举办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
四、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要求及手续。
(1)现行档案由立档单位保存十年后依法由市档案馆接收进馆。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情况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撤销单位的档案整理好后及时接收。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整理好向档案馆移交。
(2)市档案馆在接收档案进馆前,应做好进馆前档案案卷质量的检查,案卷符合进馆要求的,及时接收进馆。凡列入市档案馆接收单位的档案在向档案馆移交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理、保证案卷质量、准确划分保管期限,编制移交清册二份、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各一份,编写全宗介绍和档案分类大纲。
(3)进馆档案要达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排列有序、使用统一的由市档案局监制的档案装具,便于保管和利用。
(4)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按照移交目录清点核对,交接双方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