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档字〔2016〕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
为了加强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源在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对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开展档案工作
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民营企业开展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帮助指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完善措施,培训档案人员,配备必要的档案“八防”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制定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要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文件级目录和全文存储数据库,使档案信息资源为园区和企业发展发挥更加便捷的服务作用。
二、推进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
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要引导重视程度高、基础好、条件优、进取意识强的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创建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活动,以此全面促进和带动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各地要坚持自愿与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完成1-2个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创建省三级以上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单位任务。
各县(市、区)档案部门应认真落实通知的要求,切实把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做好,请于12月1日前将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及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档案局业务科。
九江市档案局
2016年10月30日
![]()
九江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30日印发
